衡力斯见解 | 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强制执行担保权益 - 庭外
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庭外强制执行担保权益将取决于您的担保权益类型。本指南重点探讨庭外强制执行以公司股份设定的担保权益。
如何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设定担保权益?
《2004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版)(“该法案”)允许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设定担保权益,方式为法定抵押、衡平抵押或押记。
该法案第66(1)条规定,抵押或押记应采用书面形式,由与抵押或押记相关的股份登记持有人(“押记人”)签署或授权。
该法案第66(5)条列明了被担保人在设有担保权益的债务发生违约时可采取的济助措施。具体而言,依照担保文件本身的条款:
- 第66(5)(a)条下的售卖权
- 第66(5)(b)条下任命接管人的权力
根据担保文件的条款,上述济助措施均可在无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行使(参见下文进一步解释)。
在极少数情况下,担保权人可能有正当理由保留对股份的控制权,而非出售股份或任命接管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不禁止保留股份,但担保权人必须了解一点,倘若债务得到清偿,抵押人将赎回股份。
什么时候才可强制执行担保权益?
该法案第66(7A)条规定,倘若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是抵押或押记的管辖法律,设定抵押或押记的文书如有明确规定,违约发生时便可立即采取该法案第66(5)条所提及的济助措施。
然而,如果担保文件未有提及违约时可立即行使的售卖权或任命接管人的权力,则该法案第66(7)条订明,该法案第66(5)条中的济助措施不可行使,直至违约事件(i) 持续不少于30天,或(ii) 在担保权人发出违约通知并要求纠正后14天内未予纠正。
担保权人如何取得股份的占有权?
要采取上述济助措施,担保权人必须拥有股份。一般而言,如果通过法定抵押以股份设定担保权益,担保权人便已是合法所有人,因此占有股份。
对于藉衡平抵押或押记获得担保权益的担保权人,情况通常并非如此。然而,藉衡平抵押或押记获得股份担保权益的担保权人可随时登记为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无明文规定必须在违约发生后进行。当提供股份的衡平抵押或押记时,通常会向担保权人提供一整套文件以及担保文件,以便在该等文件完成,注明日期并且交付给注册代理人后进行股份转让。
该等文件包括:
- 经抵押人签署且未注明日期的股份转让表
- 股份证明书正本(如有 –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不要求签发股份证明书)
- 允许担保权人在强制执行事件后藉股份进行投票的受委代表书
- 经公司董事签署且未注明日期的辞任书,以及每位董事的信函,授权担保权人在强制执行事件时在辞任书上注明日期
- 股份已作押记的公司发出的不可撤销承诺书,承诺在强制执行时登记向有担保债权人或其提名人转让股份
- 公司注册代理发出的承诺书,其中承诺将保留原有股东名册直至担保权益解除为止,并在强制执行担保权益时按照有
- 担保债权人的指示更新该名册等
- (如尚未纳入担保文件,)押记人给予的授权书,让担保权人在强制执行时代表押记人签署和完成文件
售卖权如何产生?
售卖权在以下情况下或会产生,惟无需向法院申请允许售卖的命令:
- 该法案第66(5)(a)条下的法定售卖权
- 《产权转让和财产法》(“第220章”)所隐含的法定售卖权,其中担保文件以契据形式订立
- 普通法下产生的售卖权
- 担保文件订明的合约性售卖权
担保文件通常订明关于售卖权的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权益时会依赖该合约性条款。该售卖权受担保文件的任何限制或条件所约束。然而,如有明确规定,担保权人可售卖股份。
根据第66(5)(a)条,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何时售卖股份,而对押记人负有善意行事以及获取当天可合理获得的最佳价格的责任。担保权人不能仅以追讨到期债务为目的。任何盈余收益必须汇回押记人。如有违反善意责任的情况,押记人可向法院申请阻止或撤销售卖。然而,此善意责任并无规定售卖必须通过任何特定方式或在规定时限内进行。
担保权人何时会任命庭外接管人?
强制执行担保权益最常见的方法是任命一名庭外接管人。此权力可藉由以下情况下产生:
- 该法案第66(5)(b)条任命接管人的法定权利,其中担保文件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所规管
- 第220章下的隐含法定权利,其中担保文件以契据形式签署
- 担保文件订明的合约性权利
接管人只能依明确的合约性权利在庭外任命;根据法定权力任命接管人须得法院命令。然而,几乎所有妥善草拟的担保文件均规定明确的权利,此种庭外合约途径是最典型的。它通常也比法庭任命更快捷、更便宜。
《2003年破产法》(“《2003年破产法》”)规定庭外任命接管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任命在接管人收到任命的书面通知后生效,惟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接纳该任命。
接管人一经任命,便可藉股份投票和售卖股份,收取任何股息或赎回收益,并行使股份附带的其他权利。倘若公司持有资产,接管人通常会透过股份投票以更换董事会(通常设代名法人董事)。其后,新董事售卖公司的相关资产,并以股息形式分派所得收益或偿还债务。
行使股份售卖权的接管人有责任获取售卖时可合理获得的最佳价格(《2003年破产法》第1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