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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力斯见解 | 开曼法院就其在缺席判决申请中给予宣告性救济的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决

10 Jan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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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terbury Securities Ltd (In Official Liquidation) 诉 Wincura  一案中,开曼群岛大法院处理了在申请缺席判决时给予宣告性救济的问题。

根据《大法院规则》第19号命令第7条,当被告未提交答辩书和未送达答辩书时,法院应根据原告似乎有权就申索陈述书作出判决。Doyle法官在参考英国《最高法院惯例1999》及香港《白皮书》的相应条文时强调,在缺席判决申请中给予宣告性救济的权力是酌情授予的,但需要法院慎重考虑。

由于被告未提交辩护文件,原告寻求,除其他外,第一被告为第一原告信托持有一处住宅物业的声明,以及将该物业转让给第一原告的命令(同时下令执行必要的转让手续)。Doyle法官并不满足于批准宣告性救济,理由是在修订后的诉状中从未寻求此类宣告。尽管如此,根据法院收到的证据,证明第一被告为第一原告代为保管财产,法院愿意按照 请求签发财产转让令。

Doyle法官在其推理中强调,法院必须确保所给予的救济不会导致对被告的不公正,只有在拒绝 给予救济会对原告造成不公正的情况下,才应给予救济。在本案中,法院拒绝批准所寻求的宣告性救济,理由是该救济并未在经修订的索赔声明中明确提出,这表明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Doyle法官进一步指出,法院在作出全面的声明之前有责任谨慎行事。法院必须确信所寻求的救济是适当和合理的,要考虑到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公正性,以及声明是否能达到有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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