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力斯见解 | 保密特权的限制
近期的两项裁定说明了当事人在采取可能不受保密特权规则保护的行动之前应小心谨慎:(1) 英国高等法院近期的裁定——Mornington 2000 LLP(商号 Sterilab Services)及另一家公司诉卫生及社会关怀大臣([2025] EWHC 540 (TCC) )案;(2) 百慕大最高法院近期的裁定—Moir诉Andrew([2025] SC (Bda) 28 Civ)(2025年3月11日)(百慕大)案。
在Mornington一案中,原告要求法院宣告被告在无损实质性权益谈判期间委托编写的审计报告不受无损实质性权益保密特权的保护。被告独立委托编写相关报告,而原告同意他们预备在无损实质性权益谈判过程中(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接收该报告,并保留对保密特权主张提出质疑的权利。当被告在披露阶段主张特权时,原告行使了此项权利。
法院认为该报告不受无损实质性权益保密特权的保护。由于该报告并非谈判过程中做出的声明或提议,并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记录,也无关承认,因此不在产生无损实质性权益保密特权的公共利益准则依据(即双方当事人不应担心谈判中所说的任何内容日后会影响他们的实质性权益,从而鼓励和解)的范围内。该规则并不涵盖双方为推动无损实质性权益会议上的讨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并且该报告也不在约定的无损实质性权益保密特权的范围内。尽管该规则的范围可通过明示或默示协议予以扩大,但本案中并未发现此类协议——并未接受任何提议,因此该报告不受无损实质性权益保密特权的保护。
在Moir 一案中,被告提交了宗教式誓词,其中提出了有关其前任律师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其前任律师未能及时称职地担任他们的代理律师。提交此类证据的目的在于支持延期申请。原告主张其有权检查此类证据,并且被告已放弃法律专业保密特权。原告依据的是百慕大的判例——Thyssen-Bornemisza 诉Thyssen-Bornemisza([1998] Bda LR 11)案——该判例指出,将保密特权关系作为争议焦点的一方当事人被视为已放弃此类关系可能产生的任何保密特权。
Mussden大法官同意原告的意见,并引用了Thyssen案中的如下推理:“将保密或特权关系作为争议焦点的一方当事人被视为已放弃其可能因该关系而享有的任何保密特权。本人认为这并非基于某种模糊的公平概念……而是法院通过拒绝对直接涉及当事人与其律师关系的问题做出裁决而保护其自身程序的示例,无须坦诚披露他们之间有关此事的一切过往……放弃是由于有权强制保密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对保密特权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裁决。”
Mussden大法官认为:
- 被告提出了他们与其律师之间关系的问题;
- 允许被告在原告没有机会检查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依赖此类陈述并不公平;并且
- 被告选择依赖此类证据。
两项裁定均证明,一方当事人在采取可能不受保密特权保护的行动之前必须慎重考虑。这些行动包括:(1) 编制不受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2) 提出放弃保密特权的论点。在Mornington一案中,被告不能单纯因为其独立获取的报告在无损实质性权益谈判期间委托编写而以无损实质性权益保密特权为由阻止披露该报告;在Moir一案中,被告不能以保密特权为由提出支持其申请的论点并阻止原告质询支持此类论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