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力斯见解 | 因滥用“推迟公司解散”申请裁定赔偿诉讼费用: Skye Assets Fund SPC(自愿清算中)案
26 Ma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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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kye Assets Fund SPC(自愿清算中)一案中,开曼群岛大法院就滥用“公司完成自愿清算后延期解散”申请裁定赔偿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情况如下:该公司其中一个独立投资组合的一名前投资者声称,对于该公司诱使其投资的可予提起诉讼的虚假陈述,他能提出有理有据的索赔。因此他提起两项申请。每项申请均旨在确保其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确保自愿清算人(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唯一管理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投资战略的负责人)对其行为承担适当责任。这些申请包括:
- 根据《公司法》第151(3)条申请在该公司自愿清算结束后推迟其解散。
- 根据《公司法》第131(b)条申请将自愿清算置于法院监督之下。
以上两项申请均未获准。法院最终认定:
- 有关公司自愿清算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指控本身缺乏实质内容;
- 诉讼程序被滥用,前投资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用其个人针对自愿清算人个人提出的索赔(而非向公司索赔——因公司已无剩余资产);
- 前投资者已在自愿清算开始前两个月无异议地赎回其股份,不再有资格申请将该公司清盘。他希望推迟该公司的解散,然而他在该公司并无剩余的所有者权益,也没有明显依据可将其索赔视为收回属于该公司的资产;
- 对该公司提出的相关索赔仅仅基于猜测,基于他自己声称的对陈述的理解,而其他投资者显然并不认同这种理解;
- 前投资者的目的与推迟解散的法定理由背道而驰,可以称之为“虚无”,且他的诉答文件 “明显缺乏依据”;
- 针对自愿清算人个人的任何索赔均不取决于大法院是否批准救济。开曼群岛的法院程序不应作为施加不当压力的手段。
法院仔细考虑了相关裁定并且特别注意到上文第2、第3、第5和第6点总结的认定结果(这些行为明白无误地不正当且不合理,其程度之严重足以导致法院以下达诉讼费用赔偿令的方式表示反对),在后续诉讼费用判决中批准了自愿清算人的诉讼费用赔偿申请。
衡力斯担任自愿清算人的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