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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扩大由法院提供协助的承认以及协助外国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国家名单

15 Oc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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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扩大由法院提供协助的承认以及协助外国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国家名单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扩大了 2003 年《破产法》第十九部分项下规定的 “相关外国 ”名单。这是一项重大进展。

第十九部分允许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就指定国家的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协助。外国程序是指债务人的事务受外国法院控制或监督的以重组、清算或破产为目的的集体司法或行政程序,包括临时程序。

直至最近,指定国家还仅限于九个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香港、日本、泽西岛、新西兰、英国和美国。

现在金融服务委员会又在名单上增加了 20 多个国家,其中包括数个主要离岸和在岸司法管辖区。新增司法管辖区包括:

  1. 巴哈马
  2. 巴巴多斯
  3. 伯利兹
  4. 百慕大
  5. 开曼群岛
  6. 根西岛
  7. 圭亚那
  8. 爱尔兰
  9. 马恩岛
  10. 牙买加
  11.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国和领土(OECS,包括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格林纳达、瓜德罗普、马提尼克、 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2. 尼日利亚
  13. 新加坡
  1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5.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这一指定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司法管理和外国清算现在可以循简化流程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协助。法院具备发布各种命令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有权处理外国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资产,行使与公司有关的职能以及审查与公司有关的个人。

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诉法院先前认为第十九部分为指定国家的外国代理人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协助提供了完整的规范,因此扩大国家列表意义重大。

对于来自非指定国家的外国破产管理人员,普通法项下的承认权依然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将根据外国法院的任命承认外国破产管理人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地位。然而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如果并无司法管辖权给予协助,仅靠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承认往往获益有限。

考虑到英属维尔京群岛与许多新增国家(尤其是百慕大、开曼、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和新加坡)之间存在共同经济和法律纽带,这些变化将大大提升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跨境重组和破产的成果。

通过扩大第十九部分项下的合作,涉及离岸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复杂跨管辖区程序将受益于当地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员之间更为便捷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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