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制度如何运作?
本指南涵盖有关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如何运作的常见问题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结构如何?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东加勒比最高法院(ECSC)的成员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由当地登记处管理。法律程序须遵守《2023年ECSC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规则》)和实务指示的规定。
英属维尔京群岛民事法院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为(i) 高等法院(民事法庭)、(ii) 高等法院(商事法庭)、(iii) ECSC 上诉法院、和 (iv)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启动诉讼程序?
以下五个要点涵盖关于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启动诉讼程序的最热门解答。
是否有任何需要遵循的诉前议定书?
实务指示17(2023年第2号)引入诉前议定书,规定了当事人在开始诉讼之前应采取的信息交换步骤,以鼓励及早交换信息,实现和解并有效管理任何后续诉讼。对于(i) 特定金额的申索,(ii) 汽车事故和人身伤害申索,(iii) 诽谤申索,和 (iv) 行政申索,英属维尔京群岛订有具体的议定书。
申索人必须出具书面信函给被告,详列其申索的细节;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回应,承认责任或提出质疑。如果不遵守规定以至于产生了不必要的诉讼或讼费,法院或会颁布讼费制裁,但紧急申索或时效即将届满的申索等情况除外。
在经批准的诉前议定书未涵盖的情况下,法院期望双方合理、及时地采取行动以交换与申索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诉讼。
可在网上提起申索吗?
大多数申索均可在ECSC的电子递交申索网站上提起,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从业者均可访问该网站。法院登记处会分配案件给各位法官,安排聆讯,并在批准后颁布法院命令。
怎样开始申索程序?
视乎争议的类型,可以通过提交第8部分的申索表或固定日期申索表启动诉讼程序。
第8部分申索
《民事诉讼规则》第8部分涉及法律程序的启动。只要申索人向法院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的正本和一份副本,申索程序便随即开始:
申索表;和
申索陈述书;或
宣誓书或其他文件(如任何其他规则或实务指示规定)。
《民事诉讼规则》第69和70部分涉及商业申索和程序。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事法庭审理与商业合同和公司、合伙企业、破产、信托或仲裁等相关的申索或申请。申索或当中涉及事项的价值也必须至少为 500,000 美元,除非商事法庭法官认为该申索应列入商业清单。申索人必须提交一份证书,概述相关事实来证明该申索的商业性质(《民事诉讼规则》第69.1(4)条)。
申索提起的日期为法院办公室在申索表上填写的日期(《民事诉讼规则》第8.1(2) 条)。通过电子递交申索网站上以电子方式递交的申索表,如果是在该网站的营运时间内提交的,将被视为在提交至该网站的日期和时间提起,(《民事诉讼规则》第5A.8 条)。在营运时间过后递交的文件将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时递交的。
固定日期申索
固定日期申索表旨在于提起申索时定下该申索第一次聆讯的“固定日期”(《民事诉讼规则》第 27.2(1) 条)。如没有进行抗辩,或法院认为申索可循简易程序处理,则法院可将固定日期申索的第一次聆讯视为对该申索的庭审(《民事诉讼规则》第 27.2(3) 条)。
必须使用固定日期申索表的案例类型如下: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 根据《2004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商业公司法》)第218条恢复公司注册
-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43条更正股东名册
- 贝多(Beddoe)和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申请
- 遗嘱认证申索
- 债务偿还安排
能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获得临时救济?
可以,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诉讼中经常有临时救济申请,且存在有多种临时救济措施,包括禁制令或其他保护性救济。
在适当的情况下,例如发出通知或会违背申请目的,则可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该等申请。
临时申请的立法框架由《民事诉讼规则》第17部分确立,以源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法院判决的大量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作为补充。
可能授予的禁制令或保护性救济尤其包括以下各项:
- 冻结令限制被申请人(i) 处理任何资产(无论是否位于司法管辖区境内),及(ii) 将位于司法管辖区境内的资产移出。申请人如要成功申请,须证明(a) 针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有充分争辩理由、(b) 拒绝禁制令将涉及有利于申索人的判决或裁决仍然无法履行的真实风险,及(c) 为公正和便利起见授予禁制令。2010年之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冻结令仅适用于针对被申请人的实质性在境内的诉讼事由。然而,随着《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维尔京群岛)法案》(第80章)
- 第24A条及Convoy Colellar Ltd诉Broad Idea International Ltd [2021] UKPC24案判决的出台,在适当的情况下,现在可获得支持外国诉讼程序的独立冻结令。
- 禁诉令限制一方启动或继续诉讼(包括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如方便),由法院根据案情权衡各种因素。
- 禁止性禁令限制被申请人以特定方式行事,如果可以显示(i) 对被申请人提出申索的是非曲直存在需要审理的严肃问题、(ii) 损害赔偿不属充分的济助措施,及(iii) 对便利性进行权衡之后,为公正和便利起见授予所寻求的济助。
- 所有权禁令保护财产和信托资产,采用与授予禁止性禁令所适用的相同原则,适用于申请人对相关资产拥有所有人权益。
申索需要多久才能进入审判阶段?
视乎申索的性质,将申索推进至审判的时长有很大差异。
部分紧急申请如附有紧急证明,说明为何无法遵循正常的排期流程,或会在几天或几周内得到解决。
较复杂的申索或需一年多的时间才能从最初的诉讼提起推进到审判阶段,虽然在一些情况下审判也可以迅速排期。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审判方式无异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审判中会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从业者的辩护。在一审时,会在一名法官席前进行口头辩论以及对事实证人和专家进行盘问。
英属维尔京群岛能否进行遥距聆讯?
在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期间,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所有聆讯以遥距方式进行。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现已恢复现场聆讯。在特殊情况下,各方仍可请求法院进行线上聆讯。有关请求应在预定聆讯日期前至少提前7天向法院提出。
能否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判决提出上诉?
可以,高等法院的裁决可上诉至 ECSC 上诉法院。
疫情前,上诉法院以巡回方式运作,在各 ECSC 领土和成员国进行审理。上诉法院通常每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庭三次,每次为期一周。自疫情爆发以来,上诉法院进行线上聆讯;目前,所有聆讯仍以遥距方式举行。上诉法院维持每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庭三次。
是否需要上诉许可?
视乎上诉判决或命令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上诉许可。
最终判决
如属民事诉讼的最终判决,自动有权从高等法院向上诉法院上诉。因此无需上诉许可。
法院会采用“申请测试”来决定一个判决是否被视为最终判决,该测试会评估高等法院席前申请的解决是否对诉讼具终局性,不论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同样,存在着对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最终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力。当争议事项的价值至少为 300英镑,或上诉(直接或间接)涉及价值至少为 300英镑或以上的财产或权利的申索或问题时,该权利便会适用。
非终局判决
向上诉法院对高等法院的非终局判决上诉需要获得许可,惟以下情况除外:
- 涉及公民的自由或婴儿监护权的案件
- 涉及授予或拒绝禁制令或指定接管人的案件
- 婚姻诉讼中的暂准判令或海事诉讼中判定法律责任的判决或命令
上诉许可的授予属酌情决定,潜在的上诉人必须证明合理的胜诉机会,或其他有信服力的授予许可的理由。公众利益原因(例如法律不明确或出现新的法律问题的情况)可能会被授予许可。
如上诉法院对高等法院非终局判决的判决受到质疑,则需要获得向枢密院上诉的许可。如果上诉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有其他具有信服力的理由将案件提交给枢密院,则将授予上诉许可。
上诉 — 时间表和程序
我们列出上诉的以下三种情况,所需遵循的时间表和程序。
高等法院至上诉法院 — 需要获得许可
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被上诉的命令下达的14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如果高等法院拒绝,有权选择在高等法院拒绝后七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一旦获得许可,必须在21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高等法院至上诉法院 — 无需获得许可
在无需许可的非终局上诉中,必须在判决后21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对于最终上诉,必须在判决后42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上诉法院至枢密院
从上诉法院向枢密院提出上诉,需要采取以下步骤:
- 在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21天内,应向上诉法院提交有条件许可申请。
- 如果上诉法院授予有条件许可,上诉人必须满足指定的条件,通常包括缴付保证金和准备记录文案。
- 一旦满足条件,可向上诉法院申请最终许可。
- 如果上诉法院授予最终许可,上诉人可向枢密院提出上诉。
如需获得向枢密院上诉的许可,但遭上诉法院拒绝,潜在上诉人可直接向枢密院申请“特别许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枢密院在授予特别许可方面拥有酌处权;实际上,在民事案件中甚少授予这种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