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力斯见解 |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承认香港原讼法庭就缺乏行为能力之人财务事宜任命的委员会
21 Ma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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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英属维京群岛法院对于香港原讼法庭任命的负责处理在英属维京群岛拥有动产但缺乏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财务事宜的委员会予以承认。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以承认外国的金钱判决,遗嘱认证书,外国破产管理人的任命以及外国商业接管令,这一点相沿成习。
然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在何种条件下承认外国任命的财产临时管理人或委员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诉讼以收回财产或管理缺乏行为能力之人的事务,这一点尚不明确。寻求承认外国任命的有利之处主要包括加快财产临时管理人履行职能而无须进一步评估个人的行为能力。
首先,如果缺乏行为能力之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财产但实际上并不在该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应具有管辖权。此类资产可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
其次,必须确定缺乏行为能力之人与最初任命财产临时管理人的外国之间的关联足够密切,这一点很重要。此类关联可以是公民身份或居住地。
第三,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同时拥有可承认外国任命的成文法和普通法权力。英属维尔京群岛《2014年精神健康法》第38条针对外国任命规定了一种机制,“指示将以该等他人名义持有的任何股票或就该等股票收取股息的权利转移到被任命人的名下”。另一方面,普通法的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允许更广泛地承认外国的精神健康任命。
仔细把握这些原则可以确保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承认和任命程序既迅速又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