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卢森堡基金由成立、重组到关闭(因财困或有计划关闭)整个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基金律师与基金服务关联公司的基金团队紧密合作,为基金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和行政支持。此外,本所还设立了专门的离岸监管业务,为受规管客户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
本所能够为不同规模机构的经理提供定制服务。本所全球各办事处团队的合作既紧密又灵活,可在最方便客户的地区开展工作,在最方便客户的时区以合适的语言提供服务。
基金成立
本所直接与基金经理和知名在岸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包括从大型机构经理到拥有种子资金的初创经理的各类客户建立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卢森堡基金的结构。本所在使用各种投资工具(包括公司、有限合伙、单位信托和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提供结构化基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并率先设计创新结构,包括处理混合流动性投资组合。而且,本所在使用附加协议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基金重组
本所优势之一是拥有处理基金在各阶段的结构变更的经验。在基金进行有计划扩展或投资组合出现流动资金问题时,可能有必要更改结构。这些变更往往错综复杂,需要仔细考虑投资者的现有权利以及基金、基金董事和代理的义务。重组通常涉及建立侧袋账户,用于隔离个别资产流动性缺失的影响。
本所曾参与多项最大规模的复杂重组以及因近期市场事件而引起的案件,包括就麦道夫骗局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其他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卢森堡基金的著名骗案提供法律意见。本所擅长制定策略,为基金、经理、投资者和清算人提供商业上可行的稳妥法律解决方案,用于应对财困或失败投资基金所带来的各项挑战。
成立基金经理和管理人以及转让控制权
本所为希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卢森堡成立基金经理或管理人的客户,以及为打算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卢森堡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经理或管理人提供意见和协助,包括就许可规定和持续义务向本地及外地的基金经理和管理人提供法律意见,同时就其与该基金的服务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本所与知名在岸律师事务所合作,就受规管基金经理和管理人的销售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具备处理转让相关的各类事务的经验,包括转让涉及的各类监管、法律和商业问题。
监管机构同意书和基金投资
本所为投资基金业务的各方面提供建议,包括获得监管机构同意书,以及就基金开展的交易包括ISDA协议和结构化投资出具意见。